律师解析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前后有非常大的变化,针对车辆是否有责任,分为两种不同的赔偿限额。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 6万 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 12.2万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 1.2万 2008年2月1日以后,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四)赔偿最高限额: 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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