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医务人员的禁止下对医务人员进行正脸拍摄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病人在医务人员禁止的情况下对其正脸拍摄,这种行为通常属于侵权,下面从侵犯权利的类型及法律依据为你具体分析:
侵犯肖像权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行为认定:医务人员明确禁止拍摄后,病人仍对其正脸拍摄,这显然未经医务人员同意,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民法典已经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
侵犯隐私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行为认定:医务人员的面部特征、形象等可视为其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病人在被禁止后还强行拍摄,侵犯了医务人员对自己形象不被随意公开、记录的权利,可能会使医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受到影响。如果病人将拍摄的照片传播出去,更会导致医务人员的隐私信息被公开,进一步侵害其隐私权。
侵犯名誉权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认定:如果病人拍摄正脸照片后,将照片用于恶意诋毁、侮辱医务人员,比如配上不当文字在网络上传播,导致医务人员的社会评价降低,就侵犯了其名誉权。即便没有传播,拍摄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视为一种不尊重和冒犯,可能会对医务人员的名誉产生潜在威胁。
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病人在被禁止后拍摄医务人员正脸,如果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