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约定的还款或者保证的期限未到届满的期限,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但是实际出现的情况更为复杂,当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时,此时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该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专业解答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劳动方及用人单位均需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向员工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同时,还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好人事档案以及社保账户的转移手续。而对于劳动者这一方而言,也需要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内容的交接事宜。
专业解答合同里写了,您得保证租赁财产完完整整归还。要是有损坏,您得负责修好或者赔钱。另外,把租赁期内所有费用都结清,比如水电费、物业费这些。最后,为了交接验收能顺利,您得积极配合出租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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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需履行关键义务:一是清偿剩余租金;二是遵守租赁期间既定规则;三是妥善保管租赁物件;四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造或增设设施;五是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归还租赁物于出租人。
专业解答《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有三种途径: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约定解除,预先设定条件,满足则自动解除;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经法院裁决合同终止。这三种方式均基于合同双方或法律的明确指示,确保合同关系的有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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