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今年退休的职工,从1991年工作到2016年生病休息至今,被告知病休期间不算工龄我觉得接受不了?
[律师回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病休期间的工龄计算确实存在明确的规则,但具体情况需结合您的实际工作年限、病休时长及是否符合特殊条件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法律依据和建议:
一、政策核心依据
1.?病休6个月以内连续计算工龄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政策规定》,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若您在2016年病休后6个月内未恢复工作,超过6个月的部分可能不计入工龄。
2.?超过6个月部分工龄分段计算
病假超过6个月且病愈后继续工作的,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工龄,但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假设您从2016年病休至退休(约9年),其中前6个月计入工龄,剩余时间不计。
3.?特殊疾病可延长医疗期
若您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经单位和劳动部门批准,医疗期可超过24个月,且延长期间可能继续计算工龄。例如,若您被诊断为癌症并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延长医疗期,从而部分或全部计入工龄。
二、关键影响因素
1.?连续工龄是否满10年
- 若您在病休前连续工龄满10年,病假超过6个月后,工资按原标准的80%发放,但工龄仍按上述规则分段计算 。
- 若不满10年,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按70%发放,且该期间不计工龄。
2.?病休手续是否合规
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按单位规定流程请假备案。若未履行正规手续,可能被认定为旷工,导致工龄中断。
3.?社保缴纳情况
病休期间,单位应依法为您缴纳社保,个人部分可从病假工资中扣除。若单位停缴社保,可能影响养老金计算基数,需通过劳动仲裁或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三、维权建议
1.?核查单位政策
要求单位出具书面依据(如地方政府文件或单位内部规定),确认其不计算工龄的具体理由。例如,鞍山市是否有地方性政策对病假工龄计算作出特殊规定。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若您因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鉴定。若鉴定通过,退休待遇将按实际工龄(含合规病休时间)计算 。
3.?收集证据材料
- 历年工资条(显示病假工资发放情况)。
- 病休期间的医疗证明、请假审批记录。
- 社保缴费记录(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4.?协商或行政申诉
- 先与单位人事部门协商,说明政策依据(如国发〔1981〕52号),要求重新核算工龄。
-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主张合法权益。
四、特殊情况应对
- 地方政策差异:例如,部分地区规定“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但未超过1年的,按半年计算工龄”,需结合鞍山市具体规定分析。
- 历史遗留问题:若单位在2016年病休时未明确告知工龄计算规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可要求其重新审查处理。
总结
您的病休期间工龄计算需严格遵循“6个月以内连续计算、超过部分分段处理”的原则。建议优先与单位沟通,若协商未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关注社保缴纳情况,确保退休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