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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婚后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上是丈夫一个人签字,后来丈夫死了,妻子能否提起诉讼确认合同的效力?
所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已经达成协议,由妻子一个人继承这套房屋。妻子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不能以丈夫的名义。不过,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无需判决确认。即使开发商一房两卖,两份合同也都是有效的。所以,应当要求开发商履行这份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可以同时要求判决开发商与另一个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妻子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假离婚”是市民口头的通俗叫法。事实上,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是真心离婚还是假意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而且复婚也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如果复婚后其中一方去世,在离婚前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按照个人财产来划分继承权。
就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专业解答离婚后将夫妻共有房产过户给对方,双方得同意,还要准备好资料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得有离婚协议、证书、双方身份和房产证;诉讼离婚得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双方身份和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可能要交税费。
专业解答在婚前,个人债务属于个人承担。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产,那么在处理债务和房产时,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来进行。如果是婚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且能够证明资金来源是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产通常不会用于偿还婚前债务。
专业解答婚姻期间购入的房产通常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析产时,如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共识,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允许双方竞拍,二是通过评估定价,由得房方支付补偿;三是若双方均不主张,法院会拍卖房产,按所得款项公平分割。
专业解答婚后房产归属关键在于产权登记及出资来源。婚前个人资产购房,无论登记谁名下,均为个人财产;婚前资产购置登记双方名下,转为共有。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无论产权归属,皆视为夫妻共有。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为单方赠与,登记双方则为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全款购房,一方名下按出资比例共有,无份额标注的双方共同共有。
专业解答婚姻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比例平分。一方父母单独资助并登记其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归出资方所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按出资份额由双方共享,除非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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