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担保人免责的五种情形:1.保证责任期间结束后免责;2.因债权人欺诈、胁迫或双方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免责;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免责;4.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免责;5.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免责。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那种情况下驾驶员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第一种,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第二种是驾驶员为职务行为。第三种,是机动车挂靠在了登记的车主。第四种是车主出借机动车。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哪些,依据担保合同而定,如果是借款的,借款本金就是属于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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