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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诉讼

刘* 江西-上饶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5 09:24:51 379人阅读

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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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看具体的情形,抚养费纠纷案件,如果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或者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的,再后悔时,只能以孩子名义。如果约定抚养费,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也可以以孩子名义。但是以谁的名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1、以孩子名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2、以自己的名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
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前三年的抚养费;在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之前两年的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2020-09-25 09:2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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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要看具体的情形,抚养费纠纷案件,如果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或者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的,再后悔时,只能以孩子名义。如果约定抚养费,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也可以以孩子名义。但是以谁的名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1、以孩子名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2、以自己的名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前三年的抚养费;在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之前两年的抚养费。(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一、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的情形。1、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一方义务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抚养义务人为被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为其所用的,理所当然应是权利人,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应列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2、以父母双方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为当事人。理由是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而不是权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处置,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如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纠纷;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的纠纷;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纠纷;有些是父母双方结婚后怀孕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还有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二、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两款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第二款其实是对第一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由此看出,我国抚养费纠纷案件实质上分为两种类型:1、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2、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当协商或判决的数额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增加的抚养费,故此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通过以上比较,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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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抚养费纠纷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专业解答抚养费纠纷案件通常由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直接照顾他们起居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能拿到应得的抚养费,满足他们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正当需求。

    2024.10.15 13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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