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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第336号文件第六条与合同法第211条对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的计算规定不一样,应以哪个为准啊?

尚* 湖北-襄阳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18 19:55:56 405人阅读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第336号文件第六条与合同法第211条对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的计算规定不一样,应以哪个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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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高人民2011年第336号文件第六条是对合同法第211条的详细解释,二者都是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明确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际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第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第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020-09-18 19:5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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