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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大队盖章吗

余* 西藏-山南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26 12:45:34 469人阅读

农村房屋买卖大队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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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大队盖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村民多占宅基地,以免农村土地过多地被用于宅基地,从而保证耕地的数量不至于减少。该规定不是禁止或限制村民转让其宅基地。

2020-08-26 12: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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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法规的约束、自治区、镇建设,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加快农村中心村、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受现有法律,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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