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就去了一间当地的支持专利权产出的公司工作,并且工作了很多年,其中也为公司发明了自己的专利,但是我对专利的了解其实不多,想知道专利权行使时的限制有什么规定吗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由于在先权利或者是其他的专利权的存在,可能就会使的企业在行使所获得的专利权的时候受到限制,就没有办法去达到其预期的商业目的。为此就要将和这项专利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以及其他的专利权进行调查。
(1)在先专利权的调查。
对于某一项专利权来说,如果在之前就已经对其他人发放过了许可,或者说是已经进行过质押担保的,或者说是有过以专利权入股的行为发生的情况,都有可能会使这项专利权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的。企业在接受了这项专利的许可或者是买入这项专利之后,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就会受到这些在先权利的限制。
然而在实际上由于获取完整的相关资料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企业是很难通过自身的调查来了解到所有的在先权利。为此是企业可以通过在和相对方签订的专利交易合同中,针对上述的情况来设立相应的条款,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了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2)其他专利权的调查。
这里的其他专利权:主要是指所调查的相对方所拥有的其他专利权。如果说企业在完成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时,就必需使用相对方专利中的技术,或者说是相对方已经围绕着这项专利,设置了外围专利,从而用来限制企业对其技术方案的优化以及改进,那么这项专利权对于这个企业而言,能够的利用的价值是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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