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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前两天见义勇为救了老奶奶,见义勇为免责是怎么规定的

何* 四川-宜宾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5.30 09:53:31 335人阅读

我的表哥在深圳生活,前天晚上,他吃过晚上散步过马路的时候,发现他旁边的老奶奶摔倒了,他见义勇为的将她扶了起来,却被指责说是害她。请问见义勇为免责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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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前,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使得许多见义勇为不被人知晓。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给予法律肯定和支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面临的困难,从而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推进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那么,公民如何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呢?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30个工作日,也是为了防止因时过境迁而导致确认工作的困难;而对反映情况和申请确认而言,30个工作日应该足够。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没有任何根据地申请确认,这给确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巨大的压力,不利于确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所以要求反映情况和申请确认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根据规定,正常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个人或者组织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的结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做出确认的结论;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作出不确认的结论,并说明理由。之所以规定90个工作日,一方面是考虑到调查核实的实际需要,没有一段时间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对行为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如果时间太长,显然不利于行为人权益的保护。
有时情况比较特殊。如在违法犯罪案件中,对于某某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民政部门难以判断,而需要根据公安或者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作出确认结论。此时,民政部门就很难在接到情况反映或者确认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在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2020-05-30 09: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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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有:
一、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09-30 01:0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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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损害赔偿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侵权人没有找到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可以要求被救人给予一定补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5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的意见是:如果确是游泳人“在池里因为心脏病突发溺水致死”,则游泳馆无犯错,其不应该承受民事赔偿职责。这类案件的性质隶属通常侵权纷争,游泳人亲属若要求相对人承受职责,则必须是游泳馆有相应的侵权做法,必须有相应的犯错,且犯错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反复看了楼主的案情陈述,无看出游泳馆有什么犯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限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他人遭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游泳馆如果“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他人遭到人身损害”,则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受相应赔偿职责。但本案中,游泳馆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吗不!其
一、“游泳馆在入口已经注明有心脏病,性病等患者禁止入内”。难道还要游泳馆对每个人都进行一番体检吗其
二、“事情发生时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也作发生相应的抢救”还有,游泳者是什么原由死的“客人心脏病发在水里导致溺水”,“另外侧方了解死者因为有经济问题很可能是自杀”,想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游泳馆承受职责平等吗当然,如果游泳人并无疾病而是纯粹的溺水丧命,或者能够找到在此次事件中游泳馆有相应的犯错,则其就应该承受相应的犯错职责。这是另外的话题了。最后说一点,如果游泳人亲属和游泳馆愿意私下和解,这再好不过了。还有,如果你是游泳人的亲友,我的意见是:够了,见好就收吧!

一般经验来说,只有救的是不认识的人才算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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