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57条,下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如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