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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有时间限制吗

2021-06-30 16:54:33 标签:劳动纠纷社保纠纷 收听量:1028
00:00 42″

律师语音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社保补缴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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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电话注销,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要注销社会保障卡:

    (1)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在办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由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窗口办理卡注销手续;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到合作银行完成金融功能的注销。 

    (2)换卡业务中,持卡人在领取新的卡片后,旧卡由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窗口收回,执行旧卡注销操作和物理破坏。须先办清所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和银行业务后,再办理卡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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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居民个人要去社保局申领新卡,然后在现场让工作人员帮您把新社保卡开通激活。这个时候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已经开始生效了,然后你再拿着这张社保卡去银行激活一些其它的功能。

    第二,如果您是在职员工,不需要去社保局申领新卡,那么,您可以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按照语音提示或者转接人工服务进行电话激活。如果您觉得刻意去激活社保卡太麻烦,也可以不用激活,当您去医院就诊时社保卡也可以自动激活,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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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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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办理地点领取《社会保障卡申办登记表》并核对、填写。同时,登记表需粘贴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登记表上未打印照片或需替换的,申办人须粘贴一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照。接到领取通知后,申办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受理申办办理地点领取新社保卡。

    《社保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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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补缴有时间限制吗

    民法典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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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补缴流程
    第一,社保是算累计年限的,在累计满15年,年龄达退休要求,就不需要进行补缴;
    第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保险,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第三,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但是有很多企业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时候没有购买保险,而是当劳动者转正之后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那么社保补缴有时间限制吗?我们可以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了解补缴的时间限制和社会保险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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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时间限制,社保只要缴纳一定年限就可以。参保人员从参加社会保险之日算起,就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那么中间有欠费的属期,补缴之后,个人缴费流水没有间断,个人缴费年限自然就连续。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社保补缴有没有时间限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时间限制,社保只要缴纳一定年限就可以。参保人员从参加社会保险之日算起,就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那么中间有欠费的属期,补缴之后,个人缴费流水没有间断,个人缴费年限自然就连续。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解答律师

胡小惠律师

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

胡小惠律师,女,山东临沂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学士学位;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2008年从事法律工作,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保险,交通事故,房产婚姻,经济合同,欠款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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