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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

2020-01-07 11:51:00 标签:公司经营股权 收听量:662
00:00 29″

律师语音内容:

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转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是认缴还是实缴,缴纳期限及缴纳责任人;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到保障;

3、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4、转让股权的价款;

5、转让股权是否纳税及纳税主体税款的承担;

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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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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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彭彦林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非权益合伙人、明鉴天诚律师团队创始人,4年警校专职禁毒专业学习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股权事宜(股权激励、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 先后担任四川鲍斯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美丽部落医美集团公司、四川力兆锝机电科技公司、四川美善爱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高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戳到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绘蓝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彭彦林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禁毒专业大队,在学习工作中接触的大量案例中,不断总结出大量的实务经验。 彭彦林律师部分案例: (1)某成都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界罪,经彭彦林律师争取,检察院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焦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彭彦林律师不懈努力,实报实销(羁押3个月14天,判刑4个月,判决书生效即释放); (3)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彭彦林律师团队争取,判处缓刑; (4)张某涉嫌贩卖毒品30克案件,经彭彦林律师团队不懈努力,最终仅获刑1年; (5)彭彦林律师团队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提供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落地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在2年的时间内,业绩提高80%; (6)彭彦林律师团队代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亿。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彭彦林律师团队秉承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遵旨,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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