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梳理证据
上诉人主张案涉房产为双方共有,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吕泽宇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它仔细梳理案件证据,重点围绕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展开。它指出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且房产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吕泽宇律师明确其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还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它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应对上诉有效质证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吕泽宇律师针对该证据发表了精准的质证意见。它指出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它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表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辩论坚守立场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激烈辩论。它坚持认为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它的辩论有理有据,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坚定的办案风格。
胜诉维护合法权益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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