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起始情况
李超律师于2016年11月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他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以及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他还担任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具备企业高级合规师资格。多年来,他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专业服务方向
李超律师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业务。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处理、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此外,他还擅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国企合规、国企改制、国企投资等业务。他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长达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这些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案件经办过程
在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中,原告杨XX因不服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与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建设超市配送中心,2024年5月该配送中心被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于11月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原告不服起诉后,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举证、质证,法院确认证据真实性并查明事实。
四、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申请人需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及实际经营凭证等能初步证明其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告以无直接利害关系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撤销其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李超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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