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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起争议,律师如何力挽狂澜让被申请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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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989人看过
导读:广东省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与湛江市某局的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梳理核心争议,构建完整证据链,在仲裁庭审提出关键抗辩。最终,仲裁委采纳其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被申请人权益。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起争议,律师如何力挽狂澜让被申请人胜诉?

深耕多领域的实力律师

杨龙律师,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成功办理多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不起诉等刑事案件,还在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多起重大案件并胜诉

工程款结算的仲裁风云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于2009年4月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

精准梳理核心争议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为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实质性修改;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的有力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印证双方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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