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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争议案,击破48万索赔,仅支持百元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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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883人看过
导读: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员工李XX在职设竞争公司致损失为由,索赔48.2万业务收入及3907.55元财产损失。李XX委托李佳莹律师应诉。律师深入分析证据,从竞业、损失、财产责任等方面抗辩。仲裁委采纳意见,仅支持100元手机维修费,驳回其他请求。

2021年开始执业的李佳莹律师,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一员,执业证号为1230xxxxxxxxx5310,服务于哈尔滨地区。她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领域,尤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

2025年12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摆到了李佳莹律师面前。被申请人李XX原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运营代表,公司以李XX在职期间设立竞争关联公司,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收入受损为由,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索赔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还要求赔偿公司财产(配件)损失及手机维修费合计3907.55元。李XX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李佳莹律师代理此案。

深入分析索赔主张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对申请人公司提出的全部主张及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梳理。她发现公司的索赔不仅金额巨大,而且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支持。

针对“竞业行为”指控抗辩

在仲裁庭审中,李佳莹律师首先针对“竞业行为”指控展开抗辩。她指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冲突的其他劳动或投资,只要未违反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或法定的忠诚义务,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申请人将关联公司的存在等同于“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击破“重大损失”主张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大损失”主张,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且签章、签名均不清晰。李佳莹律师强调,这份证据无法证明该合同与李XX或其关联公司直接相关,更无法证明合同的签署、履行或终止与李XX在申请人处的工作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她还指出,客户关系变动、商业合同履约情况受市场、服务质量等多重因素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申请人将无法实现的“预期收入”完全归咎于前员工,是意图将自身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

明确财产损失责任范围

对于手机维修费,李XX认可手机屏幕损坏的客观事实,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维修责任。但对于申请人单方提出的配件清单及高额损失,李佳莹律师指出,申请人无法证明已将所列配件实际交付给李XX,也无法证明配件的实际价值和损坏情况,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最终,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赔偿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的请求,也驳回了要求赔偿配件损失3756.55元的请求,仅支持申请人100元的手机维修费请求。在李佳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劳动者成功化解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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