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实力初现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经验丰富,在人身损害领域,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上也有突出专业能力。其执业理念是“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
二、建工纠纷复杂难解
此次涉及的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
三、律师代理力挽狂澜
鲁世超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通过专业的辩论和代理意见,成功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鲁世超律师继续努力,经他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在省高院提审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四、再审判决成果显著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在工程款认定、材料款扣减、停工损失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判决。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并扣除相应材料款,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再审途径,从繁琐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说服法院依法判决,展现了专业律师的实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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