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程序怎么走法律程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办案的公检法机关,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用监视居住,像重病无法自理、怀孕等情况。
决定机关做好决定书和通知书,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向被监视者宣读决定书,让其签名、按手印。
执行时,公安机关在住处或指定居所进行监视。被监视者要守规定,比如不获批不能离开。执行机关监督,违规严重会被逮捕。监视居住最长半年,到期要解除。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监视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也可决定。
决定时,需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一般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
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监视居住执行工作。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整个决定程序需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如何确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一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了解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这一内容后,想必大家对整个流程有了清晰认识。但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更多细节疑问,比如被监视居住期间如果需要就医等特殊情况该如何申请外出?又或者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生活保障等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拓展问题都与监视居住的执行密切相关。若您还有这些方面的困惑,别错过获取准确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消除您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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