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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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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15 · 1943人看过
导读: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事由不同。时效中止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届满。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包括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民事诉讼中止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中止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中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在民事诉讼里,连带赔偿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法定连带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如《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如在合同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各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包括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民事诉讼中不满18周岁被告怎样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不满18周岁的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也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若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例如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先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不够的由监护人补足。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止和中断的事由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公正进行的关键内容。当我们探讨民事诉讼中止中断的事由有哪些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死亡、不可抗力等导致诉讼中止,以及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撤诉等引发诉讼中断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例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可能会中止;而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诉讼则可能会终结。若你对民事诉讼中止中断的事由还有更多疑问,想进一步了解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等问题,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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