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若债务人自供物保先执行物保,若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有选择权,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先执行哪个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简单来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若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先执行物保;若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可先执行物保,也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三、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执行顺序咋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的利益。若先执行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难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而若债务人提供物保,先执行物保能更直接地实现债权,也符合债务履行的一般逻辑。若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有选择权,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方式。
当面临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这种情况时,了解清楚相关规定至关重要。除了上述提及的一般规则,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遇到诸多细节问题。比如,如何准确判断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这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存在争议。还有,当债权人选择不同的实现债权方式时,后续的流程和手续有哪些差异。如果您对这些关于被担保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更深入问题感到困惑,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风险,不要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的机会,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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