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
1.若混合担保中有约定,那就按约定来确定清偿顺序。
2.要是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当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通过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范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能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让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若各担保人分担份额不确定,就平均分担。
二、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追偿权法律规定是啥
混合担保指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民法典》未明确赋予保证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若当事人之间有关于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约定,可按约定相互追偿;多个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追偿权如何确定
在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追偿权的确定规则如下:
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基于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各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按照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各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若未满足上述两种情形,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
在了解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之后,我们知道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当存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混合担保情况时,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如果物保价值不足或者保证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等特殊情况出现,又该如何进一步保障债权人权益呢?关于混合担保清偿顺序更深入的问题,您若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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