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新的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行为人需要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盗刷、假冒他人的信用卡,并且其所涉及到的额度要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如果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也就是指持卡人没有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还款,而且经过了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甚至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下,欠款额度必须高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然而,这些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而产生微妙的差别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辩护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在提供辩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辩护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差异。
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其次,应当区分犯罪数额与既得利益两个概念。
犯罪数额不仅是决定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于律师而言,这无疑是辩护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最后,对于积极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被告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考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9万法院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界定,在众多犯罪行为中,以恶意透支、套取现金较多到90,000元人民币的信用卡欺诈行径被归为“数额巨大”这一类型。针对此类案件,司法部门在进行审判过程中,将综合衡量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不法目的所实施的严重犯罪事实、所涉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通常而言,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或者积极退还赃款等表现良好的情节出现,则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视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您对此类问题仍存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且权威的法律意见与建议。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
利用伪造、作废或盗刷、假冒他人信用卡,且涉及金额超五千元。
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未按约定还款,经两次催收后超三月未回应或未归还,欠款超一万元。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司法实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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