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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后被害人还能再追究别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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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9 · 2292人看过
导读:追诉指代对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追责机制,这其中包括了对法律实体明确规定的罪行进行的正当性与合规性的审查以及对于那些未经确认的刑事犯罪嫌疑展开挂案调查的程序。若某项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那么在给予其适当的治安处罚之后,我们便不可再继续追诉下去。但当潜在的违法行为触及到了犯罪的界限时,我们必须立即撤销对其的治安处罚并将之移送至刑事审判庭接受评估,作为其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后被害人还能再追究别的责任吗

一、治安管理处罚被害人还能再追究别的责任吗

治安处罚执行完毕后,被害人能否对侵权行为另行追究责任

追诉,乃针对特定刑事法律责任之追究行动。若违法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则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然此时已然宣告该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解除,故不得继续进行深入追究。反之,若已确认为犯罪行为,那么必须消除先前所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追究其应有的刑事责任。总而言之,只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将行政处罚等同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认定

寻衅滋事,乃指具备法定责责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个体,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发生骚动,蓄意挑起事端,恣意殴打、追赶、阻挠、谩骂他人;

强行抢夺、索取,任意毁坏、侵占公有及私人财产,扰乱文明和谐的公共秩序,但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尚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惩戒。

上述行为人通常怀有恶意藐视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想法,故意惹出是非,引发争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主观动机在于蓄意挑衅,追求心理刺激,宣泄对社会、道德、法律的不满与抵触,从而向社会大众展示其“挑战”姿态;

他们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所谓的公共秩序,常常波及到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但是侵犯的对象并非特定个人或者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任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三是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要有恶劣的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场所秩序产生严重破坏作用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若未能达到上述标准,可能会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追诉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动。对于违法行为,若未构成犯罪,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此时刑事法律风险解除,不再追究。若确认为犯罪,需消除先前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违法构成犯罪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将行政处罚等同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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