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具体包括哪些
在劳动法律领域内,所谓的“法律事实”指的便是那些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明确指示,能够引发劳动法律关系的生成、变更及消亡之客观状况与现象。
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为主体所处的特定位置及其实际施行的目的、行为性质以及职能职责多方面考虑,我们可以将这些法律事实大致划分为四个类别:
即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以及劳动司法行为等不同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法律事实证明材料有什么证明力怎样
关乎劳动法律事实证明材料之详细列举:
1.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亦即每位员工的薪酬发放明细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保费用的留存记录;
2.指派方提供给雇员的工作许可证和服务认证等具有确认身份功能的证件;
3.应征者提交至工作单方面的招工应聘登记表与报名表格等相关招录资料;
4.考勤资料详实严谨;
5.其他雇员对劳资双方关系的证词陈述。
以上所列明之证明材料均属证实劳动关系存在之有益印证,仲裁委员会及法庭对此类材料皆予以认可并在审理案件时加以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劳动法律领域内,所谓的“法律事实”指的便是那些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明确指示,能够引发劳动法律关系的生成、变更及消亡之客观状况与现象。
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为主体所处的特定位置及其实际施行的目的、行为性质以及职能职责多方面考虑,我们可以将这些法律事实大致划分为四个类别:
即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以及劳动司法行为等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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