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伤鉴定的相关费用通常由雇主负责支付。
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交了相应社会保险费,那么,此类情况下的工伤鉴定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遇尚无彼等单位之劳动者,其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便须由本人自行承担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需要对原先已作鉴定结果再度进行审定时,相关鉴定费用通常由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任一方向仲裁机关先行垫付。
依照我国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工人有如下几种情况的,都可被视为工伤,包括但不止于以下几类:
(1)在正常上班时间及范围之内,因为从事属于自己岗位职责的日常工作而遭受的事故损伤;
(2)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或者在即将完成本职工作后,处在同一工作场所以及时间范围之内,由于开展与前台工作紧密相连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引发的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以及涉及工作岗位职责的范围之内,因为履行工作职务范畴的职责同时遭到暴力侵害或者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伤害;
(4)经医学检查确认为患有职业病症状的;
以及(5)在参与工作外派的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者导致下落不明的事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鉴定费用给多少钱
依照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企业若未能为所属员工提供完备齐全的工伤保险保障,那么针对该类职员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进行评定鉴定的所有开支,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负责支付相应款项。
另外,由于用人单位本身未依法履行参加工伤保险及为伤者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等应尽义务,因此,如果受伤职工具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他们可以基于自身权益要求并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索回垫付的鉴定费用的要求。根据我司的执行惯例,对省市地区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取费用标准为每次每位200元人民币;对于市级行政区划而言,这一标准较前者相对略低,即为每次每位180元人民币;至于县级行政区划内,这一收费标准则更为亲民,只需每次每位150元人民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伤鉴定的相关费用通常由雇主负责支付。
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交了相应社会保险费,那么,此类情况下的工伤鉴定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遇尚无彼等单位之劳动者,其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便须由本人自行承担了。
值得注意的是,当需要对原先已作鉴定结果再度进行审定时,相关鉴定费用通常由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任一方向仲裁机关先行垫付。
依照我国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工人有如下几种情况的,都可被视为工伤,包括但不止于以下几类:
(1)在正常上班时间及范围之内,因为从事属于自己岗位职责的日常工作而遭受的事故损伤;
(2)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或者在即将完成本职工作后,处在同一工作场所以及时间范围之内,由于开展与前台工作紧密相连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引发的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以及涉及工作岗位职责的范围之内,因为履行工作职务范畴的职责同时遭到暴力侵害或者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伤害;
(4)经医学检查确认为患有职业病症状的;
以及(5)在参与工作外派的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者导致下落不明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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