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是:
其一、主合同无效。
其二、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
其三、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
款的效力。
二、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界定,担保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之从属关系,表明担保合同之效力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为依托。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随之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若担保合同无效,依该法条所述,借款合同(即主债权债务合同)之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之影响。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否则借款合同仍应保持其有效性。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自身的条款与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存在其他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因素,例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等,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合同通常仍将维持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下为担保合同无效的特定情形:第一,当主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时;第二,若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实现个人利益而合谋欺诈债权人,以致在制定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隐瞒或误导的情况;第三,如果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串通行为,诱使保证人提供了原本不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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