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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损失额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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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1 · 1436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涉案金额需经司法机关依法确认。被告人如能坦白犯罪事实、真心悔改并主动退还赃款,可获从宽处理。涉案金额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包括贪污数额及其后果等因素,由法院依法评估。
贪污罪损失额谁来认定

一、贪污罪损失额谁来认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关于贪污罪的涉案经济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应当由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确认。在案件进入刑事起诉阶段之前,倘若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真相、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意并积极主动地退回赃款赃物,以期最大程度地规避或缩小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其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对于涉案经济损失金额的最终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贪污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一分没拿会判罚金吗

即便被指控犯下贪污罪之人确无私自取用任何款项的事实,仍未免会面临惩罚性的罚金制裁。在对贪污罪进行判定时,其评估标准并非简单取决于当事人实际获取的财富数额,而更深入地着眼于其是否存在侵犯刑法所设定的财产秩序与从业人员应恪守的清廉原则之上。因此,综观全局,为涉嫌贪污罪的罪犯划分罪责轻重以及制定相应刑罚,除了关注被控告人是否实际占有贿赂之外,还需将犯罪情节的复杂程度、采取犯罪行为的方式及其影响、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多角度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以期得出一份公正全面、科学合理的判决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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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贪污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涉案金额之认定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其将因具体案件状况而有所变动。通常来讲,如果贪污数额介于人民币3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的,则被视为“数额较大”;若贪污数额处于人民币200,000元至3,000,000元之间的,那么此种情形便可归类为“数额巨大”;而一旦贪污数额超过了人民币3,000,000元这个门槛,那就意味着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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