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书少写了伤情怎么办
当员工接获工伤认定书之后,若对其内容存有异议,则他们有权依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之权利,或者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其中,如果员工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确属错误,那么相关的行政劳动部门将有责任针对该情况重新做出公正、准确的工伤认定书;另一方面,如果员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则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作出裁决,依法撤销原有的工伤认定书,并责令劳动行政部门重新进行认定,进而重构伤情严重程度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实践中,如果雇员对工伤认定书存在疑议或者不满,他/她们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有相应权限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雇员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伤认定结果存在错误,那么负责处理该事项的行政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做出更为客观、准确的认定结论。倘若雇员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来的认定结果,并且责令有关部门重新进行认定,从而确保工伤认定书所反映出的伤情严重程度是真实可靠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