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几天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述,对于涉嫌流窜犯罪、频繁实施犯罪以及犯罪团伙中的重大嫌疑人等情形进行刑事拘留时,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然而,若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天,但此并非最长拘留期限。实际上,最长拘留期限应为自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有必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最大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制度所主要依据的四项基本要件为,首先,被指控人必须涉及到某种犯罪行为;
其次,其存在着实施相关罪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需要对其实施逮捕;
再次,为了避免其与其他嫌疑人之间串供或者逃脱法律制裁,从而保持案件调查工作的有效展开,保障整个侦查环节的顺畅运行,也使得对其进行强制限制成为必要之举。在实际情况中,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显现出可能构成某种犯罪的迹象,而且如果不对其实施立即的拘留措施,将会使得相关证据丧失,甚至可能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才有可能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针对特定案件的涉案人员,其受到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被设定为三十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核批准的申请,并且此审核期限可依据实际情况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然而,无论何时,拘留期的总长不能超过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且需要在此期间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立刻释放相关嫌疑人员,并且视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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