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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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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1 · 1500人看过
导读:公司法中贪污罪的刑事处罚标准主要依据刑法典规定。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单位提供公务服务的人员、被派遣至非国有组织担任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以及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这些人员若侵吞公款,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长沙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长沙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有哪些

侵吞公款罪并无单位犯罪之规定,然而在刑法典对此罪名的主体范畴做出了五种详细的明确性规定:

(1)身处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提供公务服务的人员;(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派遣至非国有组织中担任公务职务的人员;(4)其他依现行法律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5)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单位员工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依法开除公职,可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单位。

在贪污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所贪污的赃款,司法机关也会依法追缴,主动退赃的,能从轻处罚。

二、长沙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

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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