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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刑拘第一人,深圳酒驾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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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4053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酒驾刑拘第一人,深圳酒驾第一人: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酒驾刑拘第一人,深圳酒驾第一人:

一、酒驾刑拘第一人:

李俊杰醉驾案2011年5月1日零点44分,北京市公安交警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对一辆外地牌照的奔驰车司机李俊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80毫克的醉酒驾车标准。

后经司法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驾标准近一倍。

北京警方随即依法将其逮捕,并于当天上午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李俊杰也成为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后因醉驾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2011年5月17日下午2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李俊杰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李俊杰对其醉酒驾车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可从轻处罚,遂当场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作为酒驾刑拘第一案,该案无疑具有标尺性意义。

被告人李俊杰作为一名外地入京司机,在“酒驾入刑”刚刚生效还不到一个小时,就以身试法,成为“危险驾驶罪”被刑拘的第一人,多少反映了其对新刑法的漠视与无知。

而法院对他的判决无疑是对其漠视法律、不尊重他人,也不尊重自己生命的最好惩罚。

其在被询问时表示对“醉驾入刑”规定不清楚以及酒后心存的侥幸心理,既说明相应的法律宣传普及工作还需加强,也表明对这些违法醉驾者依法处理,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宣传。

依照法律规定、违法事实和情节,让这些以身试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其意义不仅仅是以儆效尤,给全社会以警示与教育,更是如同商鞅在变法之初“徙木立信”一样,树立“醉驾入刑”的威信,进而在全社会营造抵制醉驾的共识与氛围。

二、深圳酒驾第一人:

朱某醉驾案5月1日凌晨,罗湖区深南向西路路口,20多名民警将深南路四条车道封闭侧三条对车辆进行逐一排查。

零时46分,一辆从西路正准备驶入深南路的黑色福特轿车被交警拦下。

交警现场对司机朱某进行了呼气检测,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已经属于酒驾。

后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确属醉酒驾驶

交警侦查大队遂对其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经侦查终结朱某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朱某是深圳交警部门在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施行以来查获的第一宗醉驾,也是深圳法院系统审理的首宗醉驾案。

5月12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朱某的辩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对于醉酒驾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则认为,最高法院领导的观点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并且,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朱某刑事责任。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罗湖区法院称将择日宣判。

评析:

辩护人与公诉人就“入刑”与否进行的辩论表明,“醉驾入刑”尚有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明确与探讨。

事实上,自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后,关于醉驾视情节可否不入刑的争论就没有间断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的“对于醉酒驾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言论的本意无非是想提醒广大执法者对待醉驾案件要慎重、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但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

我们认为,要解决公众的疑虑,需要的是司法的透明和公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情节显著轻微”进一步细化,拿出一个可遵循的标准或一些指导性案例,让公众明白和逐渐接受醉驾并非官员和权势的特权,进而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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