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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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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1821人看过
导读: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30天冷静期后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
在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一、在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提出离婚申请;

2.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6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至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6.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手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整理的去哪里办理离婚手续的内容,同时还为大家带来了离婚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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