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对追诉时效问题暂无明确规定。追诉时效是刑事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意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条文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专门对追诉时效的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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