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3 · 4967人看过
导读: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网站地图

更多#诉讼管辖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诉讼管辖最新文章

遇到诉讼管辖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