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2022/07/29 16:28:13 查看1321次 来源:丘敏律师

林女士与赵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林女士直接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X元。但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赵先生仅支付一个月抚养费后再未支付。

 

丘敏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因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父母双方对抚养费平等自愿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请求对方支付,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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