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
苏南彪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主办律师;从业多年,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会见、取保、阅卷、开庭全程经办,取得了包扣不起诉、撤案、缓刑、较大幅度减刑的经典案例,主要涉及罪名有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介绍卖淫罪等,对社会新型犯罪有专业研究。同时在民商事领域,苏南彪律师团队在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为日常研究和教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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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离职时,其工资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发放。如有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在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支付。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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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离职,原则上应即时领取薪资。薪资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离职前,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完成手续,避免给单位带来损失。若未能及时完成手续,可能需承担经济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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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际施工人拖欠管理人员薪酬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参照农民工工资处理。管理人员通常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并享受社会保险福利,不属于农民工范畴。即使未签合同或未缴纳社保,法律上也不应将其等同于农民工。因此,处理管理人员薪酬拖欠问题需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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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根据劳动雇佣方式的不同,为劳动者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全职工作的劳动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200元;而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每小时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为人民币20.3元。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的劳动价值得到合理体现。通过制定明确的工资标准,深圳市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公平、透明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