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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撤销权规定是哪些

时间:2022.08.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撤销权的具体规定如下: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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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倪倩律师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有政府工作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熟悉浙江省内民商事司法实践。参与办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曾在拟上市企业担任证券法务专员协助IPO工作;曾参与四川省多地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13件。 熟悉政府法律事务,为温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自2019年5月起驻派温州市,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与后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百余件;参与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政务服务局等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参与温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文本审核与履行监督。 工作踏实负责、办案细致严谨,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全力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好每一件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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