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正本送达对象的确定不起诉决定书应依法送达于被害人或其最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涉案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层。若对该决定有所争议,被害人或其最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无需经过申诉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的规定针对“行者”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问题,有必要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明确。依据该法规,在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于现场即刻交付给涉案当事人;而在常规流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
依据法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向当事人进行送达。若当事人未能在场接受,相关机构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将文件进行有效送达。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可采用以下几种常见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通常来讲,解除取保候审后,撤案决定书的送达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执法的效率。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不需要进行刑事追责,执法机构会立即撤案,并通知相关的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