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
李仕强,男,资深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仲裁员、仲裁研究员,法学科班出身,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和技巧,有法院工作经历,经过多年的职场历练,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遇事冷静、思维缜密、工作细致、认真负责、态度诚恳的独特办事风格,受到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我一直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和亲力亲为的严谨的工作作风,擅长于婚姻家庭和各类疑难案件的处理,不管多小的案子,只要接受委托,必尽全力为委托人维权,努力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最大化!您带着问题、带着信任而来,我会倍加努力让你带着成功和喜悦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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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是否构成逃逸关键是看其在主观上是否满足两个条件,即逃避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肇事责任主体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其明知已有事故发生,主观心态为故意,但为了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从现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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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类型。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心理,包括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此罪的构成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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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我国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通常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会被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会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交通肇事就属于一般的公诉案件,所以如果要对交通肇事的案件提起诉讼是由检察院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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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当当事人交通肇事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时,才会构成该罪。行为人一旦有违反相关交通法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必然要求其为特殊主体。因此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路上的行人、亦或是乘车人等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触犯相关法律并产生严重危害结果,即具备了本罪的主体的条件,犯罪主体的范围并非仅限于交通运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