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隋正磊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公司治理等相关争议诉讼、合同争议解决等民商争议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等 本人简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杭州金融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杭州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杭州律跑团团长。多年的律师执业积累,在公司法诉讼、合同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同时担任多家杭州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杭马会滨江跑团法律顾问。 服务过的单位: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柏扉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海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百缘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天蚕丝绸有限公司、上海诚夏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俊达建筑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杭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海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萨宾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跑会滨江跑团、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等 顾问单位: 杭州银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杭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海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萨宾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跑会滨江跑团法律顾问等等。 成功案例: 代理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都取得不错效果,执业能力得到了委托单位领导的认可。 代理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多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全部以胜诉结案,对方也基本按照调解方案在履行相应的义务,得到了委托单位的认可。 代理顾问单位的某员工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所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等原因对员工的理赔诉求予以拒绝赔付。通过本律师的代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员工家属支付理赔金额30万(全额理赔)。 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以房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上涨过高,单方拒绝履行合同,通过律师代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等手续,尽全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012年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通过本律师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并及时向检察院提出以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为由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院做出决定不批准逮捕; 2013年当事人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通过本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向公安办案人员及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法院判决缓刑。 2015年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接受家属委托后得知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但是经过办案律师的积极充分的准备工作,与办案法官积极交换辩护意见,最终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书生效后不久便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郭某某涉嫌诈骗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不久被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努力,公诉机关讲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一审庭前会议期间与公诉人及审判长合理沟通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最终审判长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涉案金额将为可取保候审的标准,因此一审开庭结束后第二天,被告人被成功取保候审,最后被判处缓刑。 2018年8月 A作为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在承拍电影过程中出现一名演员死亡,多名演员受伤的重大事故,因此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办案单位协调,并与受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多次沟通后,最终通过签订和解协议,且对其他伤者的医药费也合理处理,并经当地信访部门人员的见证下,A30天内成功被取保。 2019年6月份,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办案单位沟通认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最终张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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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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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虚假诉讼在当地的派出所报案,但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实际上根据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虚假诉讼是属于公诉民警的案件,所以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然后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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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上,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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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上,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主观上,只能是过失。3、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