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王龙华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大学毕业,便开始办理法律相关实务,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实践经验,并长期担任公司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民生路交叉口永和国际广场A座16层。
咨询该律师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被判定无效若要使得格式条款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在处理自身责任问题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擅自进行免除或减轻,从而增加了对方的负担或者限制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其次,当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手段去加大对方在责任方面的压力以及限制他们的主要权益时,也是不可取的;最后,在相关法定条款中也被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自然会失去其原本应具备的法律效力。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抵押协议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使用限制抵押财产进行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抵押物不具体、不特定;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格式条款预设在合同中,常未经充分协商。若条款无效,可能因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陈述、违法公序良俗、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过度限制主要权益或过分阻碍权利行使等原因。
格式条款预设在合同中,常未经充分协商。若条款无效,可能因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陈述、违法公序良俗、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过度限制主要权益或过分阻碍权利行使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