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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门解散员工有补偿吗

时间:2020.07.30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有。解散人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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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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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律师

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耐心、负责,先后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经办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房产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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