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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2.01.05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在起诉的时候,案件根据地域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就叫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列举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
(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
(三)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确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完管辖。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符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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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辖是按下列标准规定的:1、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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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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