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陈秉律师,硕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国际商标协会会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律师。2001年开始从事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擅长公司治理和运营法律服务,“精商明法”;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精通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娴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企业运营;能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方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常年处理保利集团、方正集团、紫光集团、古井贡酒、台湾菸酒股份公司、台湾国泰金融集团等企业的商标法律事务。 承办了“方正”、“浏阳花炮”、“古井”、“NEWMAN”、“安化黑茶”、“崀山”、“鸭王”、“台湾啤酒”、“85度C”、“KATEMOSS”、“金门高粱酒”、“古井贡年份原浆”等复杂的商标案件,其商标认定的主张均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中联重科”在金融服务上的商标诉讼案件等;其中某些案例列入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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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书股东人数多时的书写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应当写明多方股东的基本信息,其他的还应当写明各个股东的具体的出资的数、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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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是有三项标准的,分别是:第一项是需要公司中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签订相关的持股协议;第二项是要求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第三项是要求该隐名股东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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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隐名股东的责任是对公司的债务在其认缴的资本额度之内,承担有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的,同时,也是允许一人公司中存在隐名股东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也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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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隐名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时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的,即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和公司未合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