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虽然名称是用工协议,如果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那其本质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就算名称是劳动合同,其极有可能是一份不具备劳动合同要素的合同,因此可能会是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席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席静律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注重扎实认真的学习,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诚实可信的品格、富有团队合作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尤其喜欢研究案件,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办理了涉及大量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法律案件,并参与了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能有效把握企业的风险点。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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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4、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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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有效是指合同具备了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无效是指存在无效事由,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合同可撤销是指存在可撤销事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还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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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有效是指合同具备了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无效是指存在无效事由,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合同可撤销是指存在可撤销事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的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还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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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