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华,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和诉讼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有专门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以办案认真谨慎、尽职负责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专业领域: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离婚诉讼、交通事故等。咨询法律问题可以电话或者微信,法律咨询微信号与手机号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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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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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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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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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