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砚律师事务所
于雪莲律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南京大学,中华全国及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在房产纠纷、房产继承板块有自己独到的办案思路。每一个房屋都是一个家,都是一个家庭,于雪莲律师深知一个家(房子)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重视收集证据,从细节入手,以严谨的逻辑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都没有小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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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股权的继承。但是如果这个股权是作为遗产要求当事人继承的,当事人必须要在这个遗产进行正式分割之前就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能够是口头放弃,必须要到有关机构进行公证,或者是通过书面的方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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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继承,但是需要在遗产进行处理之前就做出放弃的表示,而且当事人必须要用书面的形式或者到有关机构进行公证,一旦公证之后,当事人就不再是继承人了,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做出放弃继承,那么是视为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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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再遗产处理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放弃是可以继承的,一般做出放弃继承遗产的申请是需要在继承开始,遗产处理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到其他继承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未表示就可以视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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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见证人。如果是自立遗嘱那么通常是不需要任何见证人的,只要这个遗嘱是当事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那么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最后一份自立的遗嘱是法律分割遗产的直接凭证,但是代立遗嘱一定要有合法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