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延期审理的理由主要有:当事人突然提出回避请求;必须到场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相关方因特定原因未出庭;需向新证人发传票并调查新证据或重新鉴定、勘验;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延期情况。
法庭需应对新证人出庭、补充取证、回避申请、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并请求新辩护人等情况,并尊重辩护律师的庭上决定。这些情况可能导致休庭或调整审判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实际审理需求决定。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和书面材料后6个月内做出首次一审判决。如需延长,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案件可因多种原因延迟开庭,如关键人员未出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需通知新证人或调集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调查等。其他无法确定或难以处理的情形也可能导致延期。这些延期决定均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案件质量。
处理民事案件,法院故意延长开庭时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的监察室进行投诉,请他们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简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从立案到审结需要三个月的时间。